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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
来源:信贷白话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6-05-12    点击数:3361次

       由于质押担保的质物放在银行,由银行完全控制,因此在各种担保方式中,银行最愿意接受的就是这种担保方式。实践中银行常受理的质物主要有本外币定期存款单、国库券、未到期的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收费权利等。


银行客户经理做质押担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风险:


1、凭证真实性风险

       对于质押的凭证不论是本行还是他行出具的,必须到实地去核实真伪,确认以下几个方面:(1)凭证是真实无误的;(2)未被司法机关查封的;(3)本行可办理看管手续的;(4)本金到期时银行可扣划还款的。


2、出质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风险

       如果质押凭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借款人名称不一致,客户经理应小心向出质人核心的问题是:出质人是否同意质押担保?是否完全知晓贷款情况及出质人应负的责任和后果?


3、质押比例不当的风险


4、汇率变动风险


5、期限不匹配风险

       主要应防止质押物到期日比贷款到期日早的情况。银行需要实现采取的控制措施有:(1)将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收管在银行的会计部门的库房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提取;(2)对营业部下达存款账户看管通知书,没有授信部门书面同意,营业部不得受理客户对凭证的挂失手续等;(3)定期存单到期后,由授信部门自动为客户办理转期,不得由客户取出办理。


落实质押时的注意事项

       银行已接受的质物包括:国债,本外币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价值稳定、便于流通变现和封存管理的大宗商品物资,公路收费权,依法可质押的其他动产或权利。

       银行原则上不接受的质物: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市场滞销,或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质物。


一、核实质物的真实

       (1)对银行存单应由存款行书面确认存单的真实性,并承诺不得办理挂失。

       (2)对银行承兑汇票应通过电报查询或实地确定真伪。

       (3)动产的数量、规格、质量、价值等应到货物存放处进行核实。


二、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率是授信金额与质押物面值或评估净值的比率。具体设定时要结合质押物面值、质押物净值、潜在的价值损失及处置变现的难以程度从严掌握。


三、质押期限的确定

       (1)无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自质押合同签订并将质押物交银行占有之日起,至质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

       (2)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自登记之日起,至质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


三、出质手续的办理

       (1)保险手续。以动产质押的,质押人应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全额财产险,期限不短于债务履行期,并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由银行持有。

       (2)签约手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收妥质物权利凭证或证书原件后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3)质押背书。以票据出质的,应由出质人在权利凭证背面记载质押背书并签章。

       (4)质押登记。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应到证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公路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权利证书,到地市级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动产封存。本外币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质押物应移交银行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6)质押公证。以动产质押、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合同约定应办理公证的,在上述手续完成后,银企双方应持有关资料与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领取公证书。

       (7)质押管理。质押期间,客户经理应结合贷后检查,定期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管,确保质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


来源:信贷白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