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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6-08-25    点击数:3886次

       8月17日,厦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55号),促进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促其更多更有效地服务小微企业,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


       根据该实施细则要求,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落户、新增注册资本、上市、发债、信用评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长等方面均可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或补助。其中,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并开展贷款业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奖励金额可达2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按不超过0.3%予以风险补偿。此外,主动参加企业信用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也可享受5000元的评级费用补助。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2016年度的申报时间可顺延至2016年10月31日。

附通知正文: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融办〔2016〕56号


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市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促其更有效地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55号,以下简称《发展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6〕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满一年;

(三)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信用良好;

(五)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有效;

(六)依法纳税。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奖励,应由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初审、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后先行给予兑付,再通过市区财政结算,由受益财政分担。

第四条  落户奖励及新增注册资本奖励。符合《发展意见》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落户奖励和新增注册资本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申请报告(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及实收资本、业务发展及构成、经营效益、拟申请财政扶持奖励项目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应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资本金到位证明;

(五)申请企业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真实反映业务经营、效益及放贷情况的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放贷情况应包括放贷对象、贷款项目、贷款累计发生额、利率、贷款余额等要素,对年度实际贷款额进行汇总,并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是否为小微企业类别、以及是否为厦门区域内客户进行归集与确认;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五条 业务补助。在厦门区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符合《发展意见》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业务补助时,除应提供第四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能真实反映业务经营、效益及放贷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

第六条 上市补助。符合厦门市有关推进企业上市政策及《发展意见》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本市企业上市相关扶持奖励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债补助。符合《发展意见》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发债补助的,除应提供第四条中第一至第五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发行债项核准批复文件;

(二)债项发行公告;

(三)募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补助。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给予兑现补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评信机构开具的当年度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发票;

(二)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项办法中的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的应为《发展意见》生效日之后在厦门区域内新注册设立或厦门域外新迁入并实际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已实际开展业务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新增注册资本金后的规模应符合《发展意见》要求(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方可享受增资奖励相关政策。

(三)申请落户奖励及新增注册资本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的两年内申请。

(四)申请业务补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以最近两个年度面向小微企业的年末贷款余额为计算口径。

(五)申请上市补助、发债补助应为《发展意见》生效日之后,并符合《发展意见》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奖励或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如实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

第十一条 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追溯。

2016年度的申报时间顺延至2016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细则执行情况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发展意见》一致。


来源: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