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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发布:小贷、担保公司相关业务风险提示
来源:上海金融办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6-04-05    点击数:3852次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沪金融办〔2016〕79号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为拓宽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6月,我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监管指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2014〕97号),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行为,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参与各方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现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流程:先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转让信贷资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转让信贷资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对其转让信贷资产无异议的,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截至目前,我办尚未核准过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


二、申请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具备最近一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BBB-级以上;主管部门监管评级结果为A类;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且已足额计提准备金;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资金有明确、合理的投向等审慎性条件。


三、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回购方式将信贷资产转让给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如以回购方式转让信贷资产,其尚未回购信贷资产对应的融资金额纳入公司外部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即与其他各类债务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小额贷款公司形式上以卖断方式转让信贷资产、但实际通过担保或其他安排由公司及其关联方承担回购或担保责任的,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视同回购式转让。


四、本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相关业务。严禁本市融资担保公司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贷资产转让行为提供担保。


五、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属于创新型业务,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参与各方审慎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确保该项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