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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的小贷公司获金融企业“身份证”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作者:张缘成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数:3304次
      受经济下行、行业政策和自身管理不善等影响,近两三年来,小贷公司的发展正面临严峻挑战。不过,河南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为河南的小贷公司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记者发现,《意见》共7个部分20条,分别从明确总体要求、确立金融企业性质、鼓励创新发展、适度放宽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加强政策支持、提升行业服务、严格行业监管等方面针对小贷公司明确了政策支持措施。


确立金融企业性质


       为何河南省会如此支持本省小贷公司的发展?从河南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在介绍该省小额贷款行业整体情况时的原话也许可以窥见原因。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每年仍以300亿元的贷款余额为近3万户‘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普惠金融作用,成为我省地方金融体系和新生金融产业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显然,河南的小贷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上已经成为“一股重要力量”。正是看到小贷公司在普惠金融上所发挥的作用,省政府在《意见》中对小贷公司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诸多政策支持中,很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了小贷公司的金融业企业性质,即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

       《意见》指出,小贷公司“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抵押登记、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身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对小贷公司的前景发展益处是显而易见的。郑州乾元小贷公司副总经理屈鹏飞告诉记者:“从融资上看,小贷公司在确立为金融企业性质后,可以向 更多的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也会更加便利。此外,小贷公司现在可以像金融企业一样建立财务制度,以及进行核销,一定程度上可以享受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虽然在《意见》出台后,小贷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政策待遇上可谓不相上下,但小贷公司仍无法获得象征着金融机构身份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对此,苏州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秘书长许华柱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河南的小贷公司在省政府出台《意见》后于政策层面被确立为金融企业性质,可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但在法律层面,小贷公司仍未被划归到金融机构的范畴。

       对此,屈鹏飞表示:“从法律层面将小贷公司变更为金融企业性质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能够先从政策层面比照金融机构的待遇给予小贷公司支持也是一个突破。


“身份定位”下的影响


       “身份定位”的问题为何对小贷公司如此重要呢?因为没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小贷公司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从金融政策上来看,小贷公司往往无法享受到相应的金融政策。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指出,很多省市对于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定向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等,而小贷公司由于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开展相应的业务,也无法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此外,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也较高。江苏一家小贷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定位使其无法和银行一样,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间拆借市场获得资金支持,只能以一般工商企业身份向银行融资,融资成本较高。

       从财税方面来看,上述江苏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税务机关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小贷公司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这导致小贷公司的经营成本过高。

       梅兴保还指出,“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将小贷公司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服务业,但在征税时,按照金融机构6%的标准来执行。但是,由于小贷公司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很少,这导致小贷行业的税负普遍有所增加。

       针对抵扣项目的问题,许华柱解释道:“从金融业的贷款服务类所允许抵扣的范围来看,只有固定资产类、不动产类和无形资产类等三类纳入抵扣范围,但小贷公司的业务以贷款为主,业务相对单一,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三类抵扣项目很少,这事实上增加了小额贷款行业的税负。”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法院立案时会将小贷公司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机构对待,其诉讼案件也按照民间借贷审理。所以当小贷公司遭遇骗贷时,只能以合同诈骗罪而非金融诈骗罪追诉,办理财产保全时,也面临手续繁琐、执行难等问题。这使得小贷公司在承担较高市场风险的同时,无法获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司法保障。

可见,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已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梅兴保建议,应确认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并采取适合小贷公司特点的监管政策。“对于仅从事贷款、不经营存款的小贷公司来说,其社会贡献大、风险外溢小,建议政府监管部门采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在监管工作中重点看住三条底线,即一是不得非法集资,二是不得高息放贷,三是不得暴力催收。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贷公司可以采用分类管理、分层指导的原则,本着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发展的思路进行支持与监管,消除制度障碍。”梅兴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