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当前位置:首页 > 经验交流 > 案例分享  
注意啦!这些情况下,你并不能向次级债务人追债
来源: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作者: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发布时间:2018-03-24    点击数:4318次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你让欠你钱的王五还钱,王五让你去找欠他钱的赵六要,像这种跳过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要款的情况能行吗?如果可行,我们怎样才能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呢?

    什么是出借人的代位权?

    出借人的代位权,是指借款人怠于行使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出借人造成损害,出借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取代借款人向借款人的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出借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的条件?

    (1)借贷债权债务合法且已到期。它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的借贷合同有效,借款债权债务合法。首先不能是非法债权,其次借贷合同要有效,如果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除因合同无效取得返还借款和金钱赔偿的请求权外,就无权要求借款人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二是借款债权已经到期。借款债权尚未到期,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否则属违约行为,因此出借人行使代位权所涉及的对借款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2)次债权必须是合法到期的金钱债权。借款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这是出借人行使代位权的特别要求。如果借款人对第三人享有非金钱债权或者物权,出借人则不可行使代位权。

    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万元资金到期未还,借款人购买乙的一间房屋,乙到期未交付,借款人对乙享有的是物权,那么出借人不得请求乙直接将该房屋给其抵债。如果借款人与乙达成退房协议,乙欠借款人退房款到期未付,借款人享有到期金钱债权,出借人则可行使代位权。

    (3)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借款人不以诉讼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积极地行使代位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借款债权。

    (4)造成出借人损害。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出借人损害,主要是指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到期借款债权未能实现。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果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借款债权,就无损害危险,出借人就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如,借款人在其他银行有存款足以清偿借款债务,对第三人又有到期债权,但既不偿还借款,又不对第三人主张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没必要行使代位权,只要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借款债权就能实现。

    (5)不得超过借款债权数额范围。

    一是不超过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借款债权数额。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也包括从债权,如借款利息、必要费用等,都可以在行使代位权中得以主张。

    二是不超过借款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出借人虽有代位权,但次债务人毕竟不是其直接债务人,因而出借人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行使自己的代位权,否则不仅要不到钱还容易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