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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有何区别?
来源:深圳融资圈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6-06-06    点击数:3029次
这两个词有啥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否占有抵押物



    简单来说,就是抵押物是否转移到债权人手中


   (1)抵押物通常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财产权利;


   (2)抵押物可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抵押需办理抵押手续,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而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后果不同


    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不同:


   (1)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来源:深圳融资圈